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文章来源:上海市旅游局 更新时间:2012-02-23 12:5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存款 第七条 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一),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取款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三)。银行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 |
为了引导工业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上海工业旅游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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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业旅游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原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在上海市社团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配合政府提升上海产业结构和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战略思路,挖掘和整合上海工业旅游资源,努力打造上海国际大都市旅游产品的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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