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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出台
2009年11月02日

  为保证游客的利益,《天津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出台,它明确了本市导游、旅行社等发生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标准》出台后,对旅行社和导游甩客、宰客、欺客等行为的处罚标准一一细化, 针对不同的“轻重”程度,都有了明晰的处罚标准。加大了对旅行社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旅行社将被最高罚50万元!对于处罚对象的界定等进行了详细区分,一些违规问题,如旅行社强迫购物等行为,旅行社和导游、领队等有关人员都要遭罚。而市旅游执法大队的正式成立,使其具有了相应的旅游处罚主体资格,将依法依规对旅游违规行为开出罚单。

  欺骗游客购物 罚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经查证属实后,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导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行社擅自拼团 罚
  对于旅游行业转包游客拼团的做法,《标准》规定,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等。旅行社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游客要小费 罚
  《标准》规定,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查证属实,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中途甩团 罚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查证属实,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4个月。拒不改正,暂扣导游证5-6个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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