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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于年底出台
2009年11月26日
  从第八届全国旅游城市质监互动协作会获悉,由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全国首个《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年底前出台,旅游投诉的有效期由原来“暂行规定”的60天,延长至90天。    事发后90天之内可投诉   据悉,目前全国试行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明确,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年底前即将发布实施的首个《办法》,则将投诉时效期延长至90天。即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超过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其时间从游客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起计算。   质监部门需在5日内行动   按照《办法》,旅游质监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拿出证据。   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游客滞留可动用质保金   该规定明确,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需要及时支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费用。如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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